| 标题 |
一、出让合同条款变更手续 |
| 所属 |
非行政许可程序 |
时间 |
2010年7月1日 |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 原《土地出让合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 (二)办事须知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2、申请人申请文件一份; 3、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的,需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4、土地出让合同、缴齐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的款齐证明复印件一份; 5、房屋、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及两份复印件; 6、地籍前置调查成果或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7、需评估的,提供经确认的土地评估报告; 8、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有效的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非自然人的,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和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或设立组织的有效批文、组织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9、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10、申请人名称变更的,需有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11、房地产设定他项权利的,需相关权利人的书面意见一份; 12、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需提供的其它文件。 (三)办事程序 1、受让方持《出让合同条款变更申请表》等文件向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窗口进件; 2、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审核进件材料,验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收复印件; 3、涉及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的,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提出测量、评估条件,由受让方自行委托测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认; 4、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提出变更合同建议,并草拟补充合同; 5、变更合同建议和补充合同上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 6、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补充合同后,天津土地交易中心通知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充合同》。 (四)办事时限 出让合同条款变更项目,办理时限为12个工作日(不包括勘测定界、评估及地价确认时间)。 (五)收费标准 按合同条款变更情况,依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六)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 3、《关于确定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房地字[1996]第244号)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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